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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工伤职工更换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19 09:33:00 浏览量: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工伤职工更换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人社办〔2018〕193号


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你局《关于工伤职工更换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劳社报[2018]21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民政部、卫计委令2016年第27号)第十六条、《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4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5号)第七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工伤职工更换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辅助器具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更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所申请更换的辅助器具的名称、使用年限等进行核实。若申请更换的辅助器具与原配置的辅助器具一致且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告知工伤职工到符合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更换。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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