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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30 10:56:00 浏览量:

南人综〔2015〕134号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平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25号)精神,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实现应保尽保,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对象和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按照以下办法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一)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设单位将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在签定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作为专用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建设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负责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定过程中应单独列支。

(三)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向经办机构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标标书》或协议文本)、《营业执照》和其他核准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

前款规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本通知下发之后,凡新建项目在开工时建设单位应要求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见附件2),未提交的不得出具开工通知书。同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参保期限

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期限自工程项目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在工程竣工时自然终止;延期竣工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工程竣工时间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工伤保险期限。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责任到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自然终止。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经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认可的,中止施工之日至恢复施工的期间可作为参保期限。未经过发证机关认可的,以施工合同到期日作为参保期限的终止日。

三、缴费标准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认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保期限内,应严格按规定加强用工管理,其职工在参保项目工地上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一)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据(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备案,并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二)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三)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制作《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指南》,为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职工提供便捷措施,改善工作条件,建立快速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遭受事故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提出申请,在此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五、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时应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当在统筹地区内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危重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在3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为7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生命体征平稳后再转往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待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建筑施工企业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在工程项目合同规定竣工日期至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之间发生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及领取工伤待遇时,应提交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具的尚未竣工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其职工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经办机构按照下列办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对可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二)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在用人单位要保证其医疗救治等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时止。

(三)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其依法享受的待遇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本着尊重农民工个人意愿的原则,可以参照国家和省上原有关规定改按一次性支付。农民工工伤定期待遇改按一次性支付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见附件3),终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系。

(四)职工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的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定期待遇,不得改按一次性支付。

(五)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而延迟到开工以后参保的,其参保之前遭受事故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以经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后其新发生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延迟参保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补缴延迟参保期间的滞纳金。

六、工程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其职工发生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按下列办法支付和追偿:

(一)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由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总承包企业拒不支付的,由建设单位督促其支付。

(二)职工发生工伤,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用人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均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三)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职工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依法向施工总承包企业追偿,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各县(市、区)人社、建设、安监和工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定期与有关部门协调,共同研究对策,合力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2.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3.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平市总工会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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