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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9 12:18:00 浏览量: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298号

省本级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省本级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98元、二级伤残增加281元、三级伤残增加265元、四级伤残增加248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月的,按每人每月1650元标准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2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3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8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10元。

 (四)执行时间从2017年1月起开始。

   三、其他事项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2016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标准调整后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月的,按每人每月1650元为标准计发,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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