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2016〕333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东侨人劳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二大队: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有效使用,现就涉及工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或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依法立案组织调查(轻微伤除外)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制作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当事人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当事人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交警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三、根据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5〕392号)的有关规定,职工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已先行支付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应在先行支付后,及时将先行支付的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注明该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文号、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数额等有关内容,函告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
四、公安交警部门在收到社保经办机构的告知函后,应将告知函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逃逸案件破获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函告人社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以便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偿。
五、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加强与当地交警部门联系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社保经办机构已办理上述情形的先行支付案件,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fujiansheng/2016-12/7275.html
上一篇:定西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