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311—85378335   网站地图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当前位置:工伤赔偿法律网 > 特殊工伤 > 非法用工 > 正文

关于受理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7-17 18:05:00    作者:admin   我要评论

关于受理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仲〔20042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现对受理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或者用人单位与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立案受理,依法处理。
二、非法用工单位作为当事人,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应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应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作为名称;以主要经营者(或主要投资人、直接责任人)作为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住所地。
三、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就赔偿数额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严格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上一篇: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4)

下一篇: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全站搜索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
版权所有 © 工伤赔偿法律网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及认定办法,精研工伤鉴定、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让工伤不再是职工的悲剧!
Copyright © 2009-2012 www.ft22.com  冀ICP备06033745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