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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有关工亡待遇问题的复函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7 17:24:00 浏览量: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有关工亡待遇问题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85号

涪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张宗义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涪劳社文〔2007〕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因工死亡待遇从事故发生后第4个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标准计发,已经领取了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特此说明。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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