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工伤保险条例》8、《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0、《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1、《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1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1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14、《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15、《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16、其他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调整有关的法规与政策。
三、申请条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不能调解解决的,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办理材料
1、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仲裁申请书(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③被申请人注册信息资料;
④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⑤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书材料;
⑥与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2、集体劳动(人事)争议除以上材料外,劳动者还需推举3至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集体争议代表人推举书》。
3、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仲裁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②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打印的企业信息、企业法人证书等;
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
④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书材料;
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⑥与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六、办理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可以延长15日。
七、办理地点
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楼
合肥市各区县仲裁机构办事地点见附件1
八、联系电话
0551-63536153 0551-63536256 0551-63536261
九、办理流程
1、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6、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但因仲裁法定程序需要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算在该期间内。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十、收费依据
不收费
附件 1、合肥市仲裁机构一览表.docx
2、仲裁案件处理流程示意图.docx
附表: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者申请用)样本+申请书.doc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单位申请用)样本+申请书.doc
3、授权委托书.doc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doc
5、集体争议代表人推举书.doc
发布日期:2017-12-06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chaxun/7992.html
上一篇:合肥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
下一篇: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