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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问答
作者: 来源:合肥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12-16 19:49:00 浏览量:

1、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答: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到下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市、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2)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3)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4)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5)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  

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受理哪些劳动人事争议?

答:调解组织受理本辖区(本单位)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否有不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

答:有,调解组织不受理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正在受理或已经结案的劳动人事争议;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解决的事项;

(3)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已经受理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人事争议。  

4、当事人如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答: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本着自愿的原则,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组织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的,应递交《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事实与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三至五名)申请和参加调解。代表人参加调解的结果经当事人同意后发生效力。

发布日期: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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