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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12 14:25:00 浏览量:

人社险中心函(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各地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核定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发生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此数额的20倍(57.688万元)予以核定。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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