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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不足,致工伤保险待遇减少,如何追回?
作者:张士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0-05-21 17:55:00 浏览量:

工伤保险缴费不足,致工伤保险待遇减少


今天有几个同行的朋友一起聊天,问我工伤案件当中哪类案件最难处理,我想应该是工伤保险缴费不足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案件了。


什么意思呢?就是用人单位在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时,少报员工的工资数额,这样发生工伤后,员工很难按照自己真实的、较高数额的工资数额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


从我接手的一个案子说起吧:河南省周某,本人实际工资每月5000元/月,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时,是按2000元/月来申报的。后来,周某发生了工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2000元的75%核定的伤残津贴,也就是每个月1500元。


对于周某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他本可以按照5000元的75%来享受伤残津贴,也就是每月3750元。但是,现在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反而只能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享受伤残津贴,这样每月损失了2250元的伤残津贴。


谁对损失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说:多缴多得、少缴少得,我们按照缴费工资来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又会说:我们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审查了我们所申报的缴费基数,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并没有过错,我们不应当来承担责任。


但是,对员工而言,工伤保险的缴费完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自己根本不知道用人单位按照多少钱的的标准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这类案件,看似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就是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应当有人来承担责任。


损失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追回?


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参加工伤保险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对于少缴纳工伤保险如何来处理以及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处理,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此类案件至今全国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


在广东省,人民法院会坚定的判决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但是在其他地方,人民法院往往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员工的起诉。


这样的话,员工就只能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差额,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了,但是这样的操作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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