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看到报上刊登的《“桑拿天”来了,企业应尽十大高温责任》一文,我有一事不解,需要你们给予答复。
我是建筑工人,也有不少老乡在工地工作。每年夏季,我们都很担心露天作业中暑而引发的伤害。因为好几年前,我有一个老乡在工地作业时中暑,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要求企业申报工伤,企业却认为,经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按规定,是不能算工伤的。
我不知企业的这种说法对不对,但我认为不合理。(曾国立)
曾国立:
您好。很高兴你能阅读我们的文章,并能举一反三,提出相应的问题。
我们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目前,我国已经将因工作原因导致中暑的情况列为工伤。因为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你咨询中提出的那个案例,用人单位使用“经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不能算工伤”这一概念,其确实源之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反之,即便职工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两个先决条件,只要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的,仍不能作为工伤。
如此一说,看起来用人单位的说法似乎是正确的,其实,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以偏概全的说法,也是用人单位用错了法律条款的结果。《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指的“48小时”限制,是针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况,比如职工突发心梗、脑溢血等紧急重大病情,而因高温作业或天气引起的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而职业病不受“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所限,因此,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上中暑的职工,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就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如果企业不给职工申报工伤认定,职工可自行申报;工伤认定申报有时效所限,职工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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