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
承揽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乔聚龙、张春英与威海市文登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了承揽合同,但双方只要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案 号
一审: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再1025号民事裁定书
重审一审: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5951号民事判决书
重审二审: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124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介绍
乔廷信于1953年8月3日出生,2015年8月1日入职威海市文登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文登环卫处)从事街道清扫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文登环卫处也没有为乔廷信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仅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2016年9月6日16时20分许,乔廷信在进行道路清扫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为申请工伤认定,乔廷信儿子乔聚龙、妻子张春英向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乔廷信与文登环卫处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乔聚龙、张春英不服,向文登区人民法院起诉,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鲁1003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之后乔聚龙、张春英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0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律师接受委托,经重新调查取证,梳理案情,依据新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乔聚龙、张春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审理后,认定乔廷信与文登环卫处应为劳动关系,作出(2018)鲁民再1025号民事裁定书,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结果
文登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时,依据文登环卫处提交的乔廷信的养老金收入证明,认定乔廷信于2016年8月1日已经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出(2018)鲁1003民初5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乔聚龙、张春英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乔聚龙、张春英不服,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时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核实,虽然2016年8月1日开始办理退休手续,9月6日乔廷信死亡,9月12日乔廷信养老保险待遇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最终法院确认乔廷信死亡之前属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故此,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鲁10民终1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乔廷信与文登环卫处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批复》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表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规定,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以形成劳动关系。
应否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应仅看承揽合同的形式,而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断乔廷信与文登环卫处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第一,双方是否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即一方为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一方为有用工资格的单位;第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乔廷信生前的劳动完全符合上述的条件,承揽合同仅仅是表现形式。
维权成功的关键还在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利用大量的时间实地调查取证文登环卫处的用工管理情况,为法官内心确信劳动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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