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以工伤保险的形式实现着上述目的。然而,从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伤害的表现形式上,对于疾病,似乎只有职业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对于医务人员因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从而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职业暴露导致感染疾病的情形,应否认定为工伤,张士谦律师认为尚缺乏系统、完善的立法保障。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然而,国家并未出台系统的补助或抚恤标准,也没有明确享受的补助或抚恤为工伤待遇。从各地罕见的补助标准来看,与工伤待遇标准相差甚远。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对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提出要求,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可见,直至2015年,才明确应将医务医院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列入职业病分类及目录,进而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抚恤、保障。从现有的职业病目录来看,只有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属于职业性传染病,将其他重大传染病列入职业病目录尚需时日。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等机关修订职业病目录,或者出台类似《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明确将因工作原因感染的疾病列为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不难看出,医务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传染病等致病、致残、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有漫漫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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