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宋某是石家庄棉七纺织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该单位于2008年8月份至今处于经营性停产状态。宋某为了生活于2011年3月初到晋州市彭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从事技术工作,主要负责调浆、制浆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3500元。
【本案焦点】
员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因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应否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律师点评】
劳动者建立两重以上劳动关系没有被法律、法规明确否定,但是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劳动者只能与一个佣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的意见认为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的佣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劳动者为了生存在两个以上单位就业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这种法律关系的建立难免就会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而解决此类纠纷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度成为矛盾的争议焦点。
为更好的解决此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第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为解决多重劳动关系提供了审判指导。
本案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基于上述规定,裁决宋某与彭某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顺利化解了双方之间的争议。
本文由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王胜利律师原创,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王胜利-律师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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