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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长假员工重新就业后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作者:王胜利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2-16 12:07:00 浏览量:

 放长假员工重新就业后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宋某是石家庄棉七纺织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该单位于20088月份至今处于经营性停产状态。宋某为了生活于20113月初到晋州市彭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从事技术工作,主要负责调浆、制浆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3500元。

201110217时许,彭某安排宋某与王某外出送浆轴,在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彭某仅支付了宋某的抢救费,不再其工亡待遇。宋某家属认为,宋某是外出送货期间履行职务发生的事故导致死亡的,应属于工伤死亡。彭某认为宋某与石家庄棉七纺织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否认宋某与彭某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201114宋某家属向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宋某与彭某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2210作出仲裁裁决,确认了宋某和彭某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焦点】

员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因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应否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律师点评】

劳动者建立两重以上劳动关系没有被法律、法规明确否定,但是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劳动者只能与一个佣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的意见认为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的佣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劳动者为了生存在两个以上单位就业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这种法律关系的建立难免就会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而解决此类纠纷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度成为矛盾的争议焦点。

为更好的解决此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第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为解决多重劳动关系提供了审判指导。

   本案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基于上述规定,裁决宋某与彭某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顺利化解了双方之间的争议。

本文由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王胜利律师原创,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王胜利-律师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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