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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竟称老工伤政策不公开
作者:张士谦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1-11-14 21:57:00 浏览量:

相关报道:
    先看人社部官网2011年1月25日发布的一篇新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召开视频会议 动员部署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http://www.mohrss.gov.cn/page.do?pa=402880202405002801240882b84702d7&guid=0BF3F3F1-7087-43A3-8AD5-548DF05765CB&og=4028802023e4c2330123e9a140f60ad7
但对于这次会议所要贯彻落实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文件,却神龙见首不见尾。
再看一篇财政部官网公布的一篇报道:2010年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270亿元,比上年增加43亿元,增长19%,完成预算的116%;其中,工伤保险费收入258亿元,比上年增长20%,完成预算的115%。工伤保险基金总支出179亿元,比上年增加34亿元,增长23%,完成预算的97%。收支相抵,当年结余91亿元,年终滚存结余547亿元,比上年增长20%。

申请信息公开: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站长张士谦律师于2011年10月8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邮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全文。
    2011年11月14日,张士谦律师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竟得到如下答复:
您申请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属于不对外公开文件,所以不予公开。
 

 老工伤文件应否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三年半的时间。《公开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同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属于应当重点公开的范围。
    再来看看我们领导冠冕堂皇的讲话,就知道是否符合上述的条件:
    胡晓义指出,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
 

人设局公开地方配套规定,是有令不遵还是依法公开?

    文件发布至今已经实施了近10个月,绝大部分省份都根据这一文件,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规定,如,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天津市: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21号)、河北省:河北省关于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冀人社发【2011】25号)、山东省:《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5号)、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川办函[2011]73号)等。

    既然人社部将文件定为了不公开文件,那么各省、市实施的具体文件,为了保持上下一致,应该也不应公开地方规定了,那么看看天津市人社局、上海市人社局的官网、看看http://hlmdj.lss.gov.cn/view.asp?id=1241、看看http://www.sc.gov.cn/10462/10883/11066/2011/4/13/10157454.shtml,这些文件为什么大大方方的在其官方网站公开,难道是他们故意对上面的“保密”指示有令不遵。
 

既然,
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
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
那么,不公开实施的文件意欲何为?

    张士谦
石家庄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
20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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