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人社局这样的逻辑很可怕
一、先看几则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由此可见,有用工事实,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保险监察部门就应当管,而且应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二、再看一则案例
李柱,
用人单位:“江苏淮安市东旭建筑劳务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将工资支付给钢筋组,由组长支付给劳动者。”
钢筋组组长赵海军:“招聘李柱,试用期三个月,未报告给用人单位。”
在这样精心安排下,用人单位即抛出这样的一套说辞:“劳动者李柱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由包工头负责”。这就是用人单位试图规避《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逻辑。
三、法律关系是否如上所述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坚决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
不难看出,包工头的招工行为违法。
四、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到底是谁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由此不难看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本案中李柱的用人单位为江苏淮安市东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五、人社局终于被“忽悠”
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不予受理李柱的投诉,并为自己的“不作为”整理出如下一套逻辑:
即使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在其工地务工的事实,但只要用人单位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就可以“不予受理”。
六、这样的逻辑很可怕
依此逻辑,我们可以设计一套这样的方案:不管你是个体户、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用人单位将所有业务包给一个ceo,然后以这个ceo个人名义招工,这样不管是十几个劳动者,还是十几万劳动者,也只是ceo的雇员,用人单位只有ceo这么一个员工,一旦劳动监察来访,用人单位一招“这些人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搞定。这样,用人单位永远不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约束,将劳动监察大队的人拒之门外。
突然想到“脑残”这个词,用在这里太恰当不过了。但是仔细想想,公务员的录取比例比考取博士的比例要低多了,这些公务员说到底也属于“精英”了。真不明白“精英”是如何被脑残的。
七、还有更“脑残”的
稍微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职责,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分为两种,一种是明示的方式,即明确拒绝不履行职责,一种是默示的方式,即不予答复的。
就此事,我们以“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为由,诉到法院。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却说“这不是行政不作为,已经告诉你不予受理了,就不叫不作为”。
从上述理论,我们也设计了一套方案,确保行政机关永远不会被判“行政不作为”。那就是:“永远不要不予答复,只要一纸《不予受理决定书》就搞定。”
开庭了,真想自己也脑残了,以“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申请法官回避。
近来,民告官的官司接的多了些,特别感觉在人民法院、人社局等部门里,“公平、正义”等变成了稀有资源。
未有判决,但已看到判决,我们已经做好上诉准备。
张士谦 闫翠荣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anlizhanshi/2011-9/2843.html
上一篇:人社部竟称老工伤政策不公开
下一篇:推动新法贯彻实施,向全国征集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