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费补缴发生的工伤案例。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规定了工伤保险费补缴制度,并且由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
相关法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工伤保险待遇制度。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参加工伤保险,且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条: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九个多月了,《社会保险法》也已经生效实施两个多月,遇到诸多工伤咨询案例,尚没有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在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待遇的成功案例,各地社保部门多以地方缺少配套的政策规定为由拒绝补缴工伤保险费或拒不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为将上述两项新增工伤保险制度落到实处,特向全国征集跟上述两项制度相关的典型案例,我们将为困难的工伤职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案例线索请写明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维权经过等。
提供的案例线索,请发往zsq7924@sohu.com,务必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与你及时取得联系。
张士谦 王胜利律师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
2011年9月15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anlizhanshi/2011-9/2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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