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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工伤待遇不能缩水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1-09-05 16:25:00 浏览量:

本报讯(记者王井堪)今后,工伤职工耿建文再也不用为工伤待遇的支付问题发愁了。日前,在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耿建文所在单位宣化区服装厂破产清算组支付给他各种工伤待遇6万多元。
    耿建文于1992年到宣化区服装厂做司机(农民工)。1993年10月29日,因公到内蒙古出差途中,与强行超车的车辆相撞,造成耿建文受重伤,多处骨折,住院至1995年11月28日出院。后被鉴定为3级伤残。1995年12月,在当地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交通事故赔偿协商解决,但工伤待遇一直没有涉及。当月,用人单位停发了其工资。耿建文及妻子杨富先多年来为解决生活费发放和工伤待遇问题不断上访。

    2008年,闻知服装厂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后,耿建文于4月25日将破产清算组起诉到宣化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69016.5元。

    破产清算组在答辩状中称服装厂已经于1993年停发了耿建文的工资,并终止了劳动关系,当时其应该知道权益被侵害,他2008年4月提起诉讼,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诉时效。

    耿建文的代理人河北领峰律师事务所的张士谦律师不以为然。他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等解除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纠纷中,用人单位一方没有为耿建文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且当时耿建文为3级伤残,按照规定,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是不能和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破产清算组没能提供其主张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事实上,多年来耿建文和妻子一直上访,没有间断过主张其权益,因此,在其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应依法将耿建文被拖欠的工伤待遇,作为破产清算中的第一清偿顺序进行补发,作出相应裁定。职工因工受伤,其工伤待遇不能“缩水”。

    宣化区人民法院根据张家口市劳动保障部门重新作出的耿建文为“六级伤残”的伤残鉴定结论,经过努力协调、调解,宣化区服装厂破产清算组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给耿建文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养老保险费等共计6.1万元。

    目前,耿建文已经领取到这笔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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