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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规〔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6-02  浏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规〔2026〕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现将《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pdf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6年5月29日

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更好化解用工单位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从业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和见习人员(以下称实习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实习见习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生,是指年满 16 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

本办法所指见习人员,是指毕业后 2 年内未就业的、离毕业时间不足 6 个月(毕业当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技工院校毕业年度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以及 16-24 周岁登记失业青年,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岗位,由见习单位与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至见习单位见习的人员。


第四条 从业单位为实习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持与实习见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或者见习协议、参保花名册及《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至从业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中入职体检(职业病筛查)情况、在校学生就读证明等证明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


第五条 从业单位为实习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应当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主动向税务机关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实习见习人员实习或者见习开始前完成参保登记手续的,工伤保险费数额为实习或者见习期间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在实习或者见习期间完成参保登记手续的,工伤保险费数额为参保登记当月至实习见习期结束期间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实习见习人员月劳动报酬高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基数;月劳动报酬低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基数。


第六条 从业单位在实习见习人员实习或者见习开始前完成缴费的,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及终止时间与实习见习协议约定的起止时间一致。从业单位在实习见习人员实习或者见习期间完成缴费的,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时间为缴费完成次日,终止时间为实习或者见习结束当日。

从业单位或者实习见习人员提前解除实习见习协议的,由从业单位提交提前解除协议的情况说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退费数额为从业单位办理停保次月起至协议约定终止当月为该实习见习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从业单位与实习见习人员续签实习见习协议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工伤保险关系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 实习见习人员在参保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实习见习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实习见习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医疗待遇。实习见习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实习见习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实习见习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实习见习期满的,以实习见习协议终止时的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费用,由从业单位和实习见习人员协议约定或者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实习见习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或者经鉴定为不达级,与从业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实习见习协议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十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实习见习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教育,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伤害。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实习见习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书面告知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从业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为实习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从业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为实习见习人员参保并缴费,实习见习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本办法,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范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和实习见习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发放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 年 6 月 30 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

2.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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