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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式修法填补职业病诊断中的漏洞
作者:凤凰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3-30 09:25:00 浏览量:

 中国正式修法填补职业病诊断中的漏洞,针对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情形,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劳动者维权的措施。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部长陈竺昨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此次修法的重点为破解职业病诊断难问题。

 职业病诊断门槛降低

 职业病诊断难,主要难在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这些资料有争议时诊断机构无法作出判断。陈竺表示,尽管这两种情况涉及的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所占比例不大,但不能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害,是其不能承受的。草案一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少数患者无法纳入保险

 陈竺表示,草案通过后,结合已经出台的老工伤政策,绝大多数职业病患者可顺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仍有少数职业病患者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一是1996年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前,在小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其用人单位已破产、关停等,且未对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作出安排;二是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后,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涉及的人员如何解决他们的问题,陈竺表示,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先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养老待遇,对社会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差距如何补偿,以及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职业病患者如何解决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 解读

  诊断机构不得拒诊

  草案:一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解读】

  孙树菡(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曾参与职业病防治法起草,多次参与有关部门修法座谈会):现在的劳动者流动性比较强,特别是农民工跨省流动,但我们的工伤保险连省级统筹还没到,所以带来赔偿、诊断等的地区垄断问题,类似张海超这种情况挺多的,现在的规定意味着诊断机构必须做诊断,而且要出诊断书,这是最大限度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

  单位不提供证据担不利后果

  草案: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

  孙树菡:现实中,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很多都被仲裁机构拒绝。现在作出这样的修改加强了政府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向劳动者大幅倾斜,很多劳动者是弱势者,没法提供这些证据,这时强势的一方应当举证。

  官方应判定职业病争议材料

  草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

  【解读】

  孙树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情况很多,这对于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来说多重伤害,所以法律需要保护这他们,谁来保护?当然是监管机构,因为监管机构本身就有监管的职责,当初在生产过程中的检测工作可能没做不够,这时就必须承担起责任来。

  另外,比如中毒单位可能否定存在问题,这个时候不能由争议双方来找证据,而独立的第三方现在还难以建立起来,所以这时就得政府职能部门来做判定。

  患者自述可用于职业病诊断

  草案: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解读】

  黄乐平(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这一规定是草案的一大亮点。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交劳动者进行诊断所需的基本资料是用人单位应该遵循的基本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就应该承担不利后果。从法律规定的逻辑来说,立法内容是严谨的。用人单位要避免这一规定被恶意利用,最好的方式是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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