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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2002)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25 07:41: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卫法监发[2002]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局,各集团公司、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工会联合颁布的《职工病范围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2002年4月18日

附件
职业病目录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肿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坐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剔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旧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巾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已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稻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巾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澳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痛、皮肤痛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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