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7〕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5〕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480元提高到1660元。
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390元提高到156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中卫市海原县由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到1480元。
二、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14元提高到15.5元。
二类区由13元提高到14.5元。
三类区由12元提高到13.5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含的内容
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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