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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04 15:49:00 浏览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2018〕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政府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档次

标    准

执 行 地 区

月最低

工资标准

(元/月)

非全日制

小时最低

工资标准

(元/小时)

1550

18

合肥市区,铜陵市区

1380

16

淮北市区,蚌埠市区,淮南市区,滁州市区,六安市区,马鞍山市区,芜湖市区,宣城市区,广德县,凤台县、寿县、毛集实验区,枞阳县

1280

15

亳州市区,宿州市区,阜阳市区,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安庆市区,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郎溪县、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

1180

14

濉溪县,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颍上县、界首市、临泉县、阜南县、太和县,含山县、和县、当涂县,无为县,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桐城市、怀宁县、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黄山市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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