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2 15:57:00 浏览量: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泸市府发〔201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发〔2018〕1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 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 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174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 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 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 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 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加强监 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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