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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濮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7 12:04:00 浏览量: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濮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上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含开发区、华龙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为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最低工资标准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囯一项保障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稳定就业,对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推动作用。各县(区)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县(区)要在近期集中力量开展一系列的大规模宣传活动,如设立咨询台、印发书面材料,在当地电台、电视台、网络主要媒体上发布消息,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让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了解相关规定,提高用人单位执行法规规定的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努力营造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落实到位。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日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年检普查”等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贯彻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标准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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