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劳保数据 > 最低工资 > 正文
关于贯彻落实2017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8 14:36:00 浏览量:

关于贯彻落实2017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洛人社劳资〔2017〕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用人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认知水平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将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宣传到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增强用人单位自觉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识和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重视程度和认知水平。

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健全完善各项执法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范围,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不断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情况加强监督,发现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用人单位拒不纠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单位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宣传指导工作,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社会责任感,把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变成企业的自觉行为。

三、严格遵法守法,自觉执行新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听取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单位的合理建议,严格遵守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贯彻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标准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积极意义,把宣传贯彻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深入用人单位,特别是工资水平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进城务工人员较为聚集的企业及当前经营业绩较差的企业,做好督导工作,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贯彻实施中的衔接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评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对发现的问题要互相沟通,并及时上报。

   2017年9月12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zuidi/7943.html
上一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