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5〕107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5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5.3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4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4.3元/小时
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三类区域13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3.4元/小时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
萍乡市:上栗县、芦溪县。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余江县。
新余市:分宜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
抚州市:临川区。
上饶市:广丰区、德兴市、婺源县、铅山县。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安福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赣州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
四、四类区域11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1.8元/小时
九江市:星子县、武宁县、都昌县、修水县。
萍乡市:莲花县。
宜春市: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
抚州市:南城县、崇仁县、东乡县、宜黄县、南丰县、广昌县、乐安县、资溪县、黎川县、金溪县。
上饶市:上饶县、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玉山县、弋阳县、万年县、鄱阳县、横峰县、余干县。
吉安市:永丰县、新干县、永新县、万安县、遂川县、峡江县。
赣州市:寻乌县、安远县、全南县、石城县、上犹县、定南县。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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