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5〕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有关要求及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1月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6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元) |
适 用 地 区 |
|
月 |
小时 |
||
一类 |
1400 |
13.5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 |
二类 |
1210 |
11.5 |
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 来宾市、崇左市 |
三类 |
1085 |
10.5 |
各县级市 |
四类 |
1000 |
9.5 |
各县、自治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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