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6]10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650元、1590元、1480元、13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7元、16元、15元、14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范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最低工资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的重要保障手段,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保障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刚性底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抓好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及时跟踪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指导贯彻落实,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档次
月
标准
小时
标准
实 行 地 区
1
1650元
17元
石家庄市区(含新增的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不含井陉矿区)、保定市区(含新增和调整的竞秀区、莲池区、满城区、清苑区、徐水区、高新区)及白沟新城、廊坊市区、唐山市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港开发区、曹妃甸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秦皇岛市区(含新增的抚宁区)。
涿州市; 三河市、霸州市; 迁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
2
1590元
16元
邯郸市区(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区、衡水市区、沧州市区、承德市区、张家口市区(不含塞北区、察北区)。
定州市、辛集市。
正定县;邯郸县、磁县、武安市; 邢台县、沙河县; 高碑店市、安国市; 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 昌黎县、卢龙县; 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万全区、 崇礼区。
3
1480元
15元
井陉矿区、井陉县、晋州市、新乐市、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灵寿县; 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安新县、蠡县; 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 青龙满族自治县; 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 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丘县、宁晋县、南宫县、临西县; 渤海新区(含中捷、南大港、临港)、泊头市、河间市、吴桥县、肃宁县;
冀州市、深州市、枣强县、故城县、景县、安平县; 兴隆县、平泉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滦平县、承德县; 怀来县、涿鹿县。
4
1380元
14元
赞皇县; 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 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 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 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 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 丰宁满族自治县、隆化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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