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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6 10:23:00 浏览量: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丹东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辽人社函(2016)1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大孤山经济区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9.8元调整为13元。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大孤山经济区由8.6元调整为10.8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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