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提高到1150元/月、11.5元/小时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36号),决定从4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本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13.6%,其中划为二类区域的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提高到了1150元/月、11.5元/小时。
江西省人社厅公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类区域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230元/月、12.3元/小时,但我市没有县区纳入;二类区域分别为1150元/月、11.5元/小时,我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此范围;三类区域分别为1070元/月、10.7元/小时,我市上栗县、芦溪县在此范围;四类区域分别为980元/月、9.8元/小时,我市没有县区纳入;五类区域分别为900元/月、9.0元/小时,我市莲花县在此范围。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我省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8次调整。这次调整有几个新情况值得关注,为了使我省在最低工资标准测算上与全国大多数省市同口径,本次调整,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21号令)第六条规定,考虑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因此,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绝对数与上次调整相比平均增幅为45.1%。
同时,鉴于最低工资标准内涵发生变化,从2013年4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政策。为保持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平稳衔接,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现行政策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12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统一按2012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ft22.com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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