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聊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管委政工部,市直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3]39号)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元。现将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市内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月(或小时)工资从本月起不应低于新标准,未达新标准的应调整到新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二、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获得的月工资底线,仅适合于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或学徒期间及其他少数群体劳动者和部分处于生产经营困难期不能正常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有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企业,应按照我局《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制度的通知》(聊人社字【2010】82号)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备案制度。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条件下支付的津贴)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如培训费、劳动保护费、用人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非全日制用工(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各类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
六、各县(市区)劳动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新标准,加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行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二O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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