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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3-3-12 9:53:00    作者:   我要评论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3〕39号),章丘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2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5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劳资双方订立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低于以上标准的,应当自3月1日起进行变更。

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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