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盘锦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辽人社函(2011)10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台子区由750元调整为900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650元调整为7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台子区由7元调整为8.5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6元调整为7.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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