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未先行支付工伤待遇被判违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9 22:16:00 浏览量:
基本案情
段学楷系赵富英之子,段方华之父。2016年9月6日,段学楷在第三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沧江公司)瓶场车间上班时突发疾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7日21时26分宣布临床死亡。经申请工伤认定,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定为视同工伤。2017年3月22日,澜沧江公司向县人社局作出情况说明,称公司经营困难,欠缴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的工伤保险费。赵富英、段方华向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及澜沧江公司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果,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但县人社局负有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的法定职责。在收到申请后,县人社局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步骤、时限履行职责,而是直接口头答复赵富英、段方华不符合先行支付的条件,对此,应当确认违法。遂判决确认县人社局不予先行支付决定违法,并由其履行支付义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重要途径。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少缴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意义在于提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履职并与有关单位配合,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确保工伤保险资金充足,以便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zhidao/8434.html
上一篇:最高院案例:假冒身份入职发生工伤社保部门应支付待遇
下一篇:最高院:员工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第18批指导性案例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