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衢州市税务局 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衢市人社社〔2018〕14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以下分别简称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试行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习单位)),可以根据本方案的规定,按用人单位(实习单位)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实习单位)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超龄就业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方案所指实习生,是指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学期性实习,年龄不小于16周岁的学生。
本方案所指超龄就业人员,是指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接受用人单位聘用继续就业期间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二、工伤保险基金筹集
用人单位(实习单位)以本单位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为基数,按本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习生或超龄就业人员的月劳动报酬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对难以确定月劳动报酬的,可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由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工伤保险待遇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在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相关配套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单位(实习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与用人单位(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实习生参保前,实习单位可与相关学校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待遇补偿办法。
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四、参保手续
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码2850800,税务方代码1020401012330006),专门用于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征收工作。该征收品目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用人单位(实习单位)为实习生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经职业技工等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为超龄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劳务合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承诺。实习协议到期或劳务合同解除、终止的,用人单位(实习单位)须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用人单位(实习单位)应严格审查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的参保条件,不符合参保条件纳入参保范围的、以及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五、其他
用人单位(实习单位)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支缴情况,计入用人单位(实习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
建筑施工项目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继续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遇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8年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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