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2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建管局)、交通运输局(委)、港航(务)管理局、水利局,中国民用航空温州安全监督管理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全面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施工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保;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在项目或标段所在地参保,工伤保险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项目办理竣(交)工合格验收手续之日终止。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设项目或标段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手续。
二、依法合理确定缴费标准。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参保的,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用人单位参保和按项目参保,都应当依法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可适当以较低费率起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费用。
三、明确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职工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属于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并且总承包企业已经一次性代缴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依据其与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工程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承担。
四、明确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已经参加注册地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由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上述职工未按规定参加注册地工伤保险但在项目工作的,其工伤认定由项目或标段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项目依法参保,其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明确工伤保险待遇基数。针对建设施工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其中职业技能等级为中级工以上的,待遇基数可以适当提高。
六、切实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工伤预防各项工作。
全面推开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先参保,后开工”制度,切实保障一线建设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进一步做好相关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工作方案。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附政策文件)报省人力社保厅工伤保险处。
联 系 人:董传雄
联系电话:0571-87057809
联系邮箱:75902439@qq.com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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