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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8 11:26: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7〕113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下: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005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65元。

2.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25元。

(二)奉化区和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7年4月30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5元。本次调整前,因工死亡职工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已经超过宁波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再调整;本次调整后,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各亲属的抚恤金总额超过宁波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的金额,其供养各亲属按等额办法扣减后予以发放。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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