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河北省 > 正文
河北省: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157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20 15:15:00 浏览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1]15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75元,三级伤残260元,四级伤残24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3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密组织,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2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hebeisheng/2021-8/10370.html
上一篇: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函〔2015〕184号)
下一篇: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规[2021]10号)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