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0〕313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11日
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 工伤职工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伤害,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但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第五条 未列入《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6个月。
第六条 工伤职工因受到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出现并发症,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月。
第七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八条 工伤职工伤情严重,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由工伤职工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后,未提出延长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期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实施后,《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甘人社通〔2014〕4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doc
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doc
甘肃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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