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08〕211号)、《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09年度部分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文政办发〔2009〕134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4%,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单位缴费比例5.5%,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单位缴费比例3.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1%,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42元。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缴费比例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文政办发〔2006〕2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8%。
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800元,有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在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8%。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500元,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缴费比例5.5%,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缴费比例5.5%。
三、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500元,缴费比例27%(单位缴费比例21%,个人缴费比例6%),每人每月缴费675元(其中单位缴费525元,个人缴费150元)。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500元,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单位缴费比例5.5%,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单位缴费比例3.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2%。失业保险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3%(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42元。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500元,缴费比例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文政办发〔2006〕2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500元,缴费比例46%(单位缴费比例44%,个人缴费比例2%),每人每月缴费1150元,(单位缴费1100元,个人缴费50元)。失业保险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3%(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42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当年新增离退休(退职)人员与当年按政策规定增加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及其他补贴由县财政负担。
五、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500元,缴费比例9.5%(单位缴费比例7.5%,个人缴费比例2%),每人每月缴费142.5元(单位缴费112.5元,个人缴费30元);退休人员缴费比例10.5%,每人每月缴费157.5元,由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500元,缴费比例根据《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文政办发〔2006〕2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基数为1500元,单位缴费比例8%。
七、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缴费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7元,在职人员每人每月9元。
八、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包括机关合同制工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由财政直接预算给用人单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扣代缴。各单位每月按标准向地税局申报缴费,列入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工资代发银行在财政统发工资专户中统一代扣代缴。
九、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原文政办发〔2009〕257号、文政办发〔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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