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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13 23:52:00 浏览量:

《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从2020年10月1日起,我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现将《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要求各省2020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为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名义印发,推动我省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二、主要目标

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责任分担、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模式,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最终实现省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

三、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

(四)《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五)《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

(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 

(十一)《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

(十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217号)

四、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办法》主要对实现工伤保险“六统一”进行了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统一政策。

1.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2012年1月,我省已经把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故在《实施办法》中,将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工程项目施工的应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为了促进企业在公平的环境中良性发展,贯彻国家有关降低社保费率的要求,省级统筹后我们把基准费率统一为国家基准费率,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统一全省基准费率后,我省原17个统筹区中,有6个降低了费率,8个费率不变,只有3个(昆明、普洱、迪庆)略有上升;全省平均费率预计为0.56%,低于全国平均的0.68%。基于我省基金体量较小和政策平稳过渡的考虑,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各州(市)及省本级仍执行现行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待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结束后,再统一执行上述标准。

3.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为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的基础,增强基金调剂的公平性,省级统筹后,我们统一了全省的待遇支付标准。支付标准统一后,全省绝大部分州(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有所提高,部分州(市)与原来待遇水平基本持平。经测算,统一支付标准后,2020年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将增加支出约3000万元,只占2019年基金支出1.91%,不会对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产生影响。

(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2015年,我省已经建立了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调剂解决州(市)和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缺口和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基金支付,没有实现费率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的统一,调剂金上解的力度较小,申请使用程序复杂、条件严格,没有充分发挥调剂功能,目前原调剂金结存3.36亿元。按照《实施办法》政策设计,我们考虑,2019年底累计结余的20%上解省级部分和原调剂金结存,主要用于各地发生较大事故时的紧急调剂;每年征缴收入的上解省级部分,除按10%提取储备金外,主要用于各地基金支出的调剂以及工作绩效的奖补。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由省级统一组织编制。各州(市)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根据省级规定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汇总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大批准后,批复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执行。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预算调整方案,并经批准后执行。州(市)上解和省级下拨调剂金,按预算实行分季上解、下拨。

(四)统一责任分担。

省人民政府负责基金省级统筹的统一领导,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基金收支缺口调剂分担机制。原则上如地方无违规行为,省级对各地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执行率在95%以上、基金支出预算执行率在110%以下的,在预算年度内予以调剂,超出范围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筹措资金补助。省级调剂金的下拨主要考虑当年调剂金的收入规模,各地基金运行状况、工作业绩和地方财力等因素。下一步省级相关部门还将研究出台具体细化办法。

(五)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按属地原则,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工伤认定所在地的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六)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规则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经办标准统一、业务流程规范、服务方便快捷。省级统筹后,全省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全部在线上完成,全面取消手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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