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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9 17:11:00 浏览量: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9)3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局:

现将《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印发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24日

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服务管理,建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和退出机制,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27号)和相关部门、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辅助配置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是指按照《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认办法》,经评估确认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辅助器具配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第三条 确定协议服务机构的目的是:控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第四条 评估确定配置机构的原则是:

(一)提升整体服务质量,促进公平竞争,在自愿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各类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纳入协议资格范围;

(二)完善工伤保险的内审和外控措施,控制工伤保险成本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  配置机构的申请与确定

第五条 经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各类所有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提出申请。

第六条 配置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和民政部门核发的《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的批复》;

(二)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统一规格的产品或者材料等辅助器具在装配前应当由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产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价格等事项;

(三)承诺所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免费维修和更换易损件;

(四)应当建立工伤职工配置服务档案(含影、视频);

(五)两年内无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记录。

第七条 成立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认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云南省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认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八条 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向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认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书;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和民政部门核发的《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的批复》正本复印件和副本;

(三)假肢师、矫形器师职业资格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经营辅助器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并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价格等事项;

(五)与所属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六)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确定配置机构的程序:

(一)评估确认办公室于每年11月通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就受理申报事宜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期满后由评估确认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

(三)评估确认办公室组织人员到申请机构实地评估;

(四)将拟确定的配置机构通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向社会公示;

(五)评估确认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确定名单;

各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办需求与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条 确定配置机构的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认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评分细则》采取百分制,由评估确认办公室按要求对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现场逐项检查、对照确认打分;统计分数达到(含)95分以上者确认为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有效期为三年,逾期失效。期满前三个月,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向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认办公室提出再次申请。

   在协议期内,协议机构不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的,六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被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或卫生健康部门撤销资格或停业的协议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颁布执行之日起,工伤职工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需更换的,由各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如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首次配置、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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