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关于建筑、矿山企业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建筑企业征缴办法
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征缴0.3%
建筑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为农牧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开工后15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用工花名册及在建工程项目,职工花名册应载明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技术等级和工种等内容。
建筑企业承包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0.3%征缴,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0.2%征缴。工伤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工程项目合同期的期限。延期竣工验收的,不得超过验收期的期限。
矿山企业征缴办法
以社平工资为基数乘以行业费率
矿山企业按拉萨上年度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乘以行业费率。按人头缴费。同时,工伤保险费实行“动态实名”的办法,即矿山总承包企业开工生产前申报职工花名册,其间职工有变动的,可以置换参保农牧民工,置换的只需填报农牧民工名单、身份证号码,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
矿山企业置换人员应当在两天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申报置换人员名单,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电话形式先行申报,超时限申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通知》规定,建筑企业农牧民工工伤待遇涉及本人工资的,普工按社平工资的60%计算,技工按社平工资的100%计算。
矿山企业农牧民工均按社平工资作为本人工资。企业自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备案手续缴费后,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未申报、缴费的,由企业全额承担。
工伤认定
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申报
农牧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先向所在县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在拉萨市区施工的企业由具备法定资质的用人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申报,在30日内为农牧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承担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和工伤待遇拨付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的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矿山企业存在施工工期短,用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为方便参加工伤保险,确保企业职工受工伤后得到保障,拉萨市出台了《关于建筑、矿山企业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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