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老工伤”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老工伤”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这不仅影响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也损害了“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老工伤”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范围]
不包括两类人员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老工伤”人员,是指西藏用人单位(不含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因公、因战负伤后到用人单位旧病复发的革命伤、残军人。
根据规定,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及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已经一次性清偿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在“老工伤”人员之列。
[内容]
工伤待遇涉及三项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待遇包括1至10级工伤伤残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其中,1至10级工伤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1至4级“老工伤”人员达到我区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规定, “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
据了解,符合要求的“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
[确认]
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据了解,“老工伤”人员的资格确认需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申请时需出具身份证明(不含工亡人员)、工伤认定的有效材料。另外,属工亡人员供养家属的,需提供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身份证明和供养证明以及用人单位最近3年发放抚恤金财务账表;属按月领取津贴或者支付护理费的,需提供最近3年用人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护理费财务账表;属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医疗证明和最近3年的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账表。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发生工伤时已认定工伤、伤残等级且持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的“老工伤”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对当时未进行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一直按工伤对待并发放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可由用人单位提供“老工伤”人员受伤、工亡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用人单位的原始事故批复、事故证明及其批复,职业病的初次诊断材料以及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材料,由各级劳动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
[鉴定]
根据情况分类申报
该负责人说,经确定的“老工伤”人员,已做过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再重新鉴定;未经鉴定的,或者需要复查鉴定的,由用人单位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办理。其中,工伤保险参加自治区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其“老工伤”人员的鉴定向自治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参加地(市)统筹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市)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办理;已办理退休手续并跨省安置的“老工伤”人员,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向自治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办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等主体变更或者改制的,由承继或代管单位负责申报。
另外,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参加全区企业工伤职工员工(人员)伤残待遇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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