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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认定与工作流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9-28 23:22:00 浏览量:

     西藏自治区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认定与工作流程  

   索引号                             信息文号                          生成日期

     212                                                                          2008.02.05

项目名称: 西藏自治区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认定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管辖范围: 西藏自治区本级统筹企业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申报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初次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5、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处提出认定申请。

 2、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处,初审责任人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初审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场或在15日内下达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3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
、《工伤认定通知书》(载明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承办部门: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处

人: 施灼华
办公地点: 北京西路24112

联系电话: 0891-6865227

    址: 北京西路241号(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服务承诺: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申诉途径:

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于《工伤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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