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8〕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精神,为做好我区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紧迫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健全住建领域工程建设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的同时,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工伤保险参保扩面的重点,明确扩面年度目标任务。有计划地推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逐级分解专项扩面年度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做到任务到岗,指标到人,倒计时排计划,按时间抓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行业用工特点,做好参保办法、办理流程、保障服务等具体制度安排,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二、推进形成更高水平更高效率的部门协作机制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必须协调联动,合力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各地州市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社保经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工作,形成顺畅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各地州市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容,要结合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用工管理的特点,设计高效、便捷、管用的管理服务流程和参保约束机制,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
各地州市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各相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定期通报
从2018年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将新开工项目参保率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指标体系,实行定期通报调度。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此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督查措施,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可应用性。要在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同时,将同口径数据纳入通报调度安排,并作为督查重点。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定期通报当地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情况,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
各地州市务必高度重视,细化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6月底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牵头,组织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部门进行联合专项督查,对工作措施不力、扩面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并将存在的问题反馈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附件:关于开展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能源局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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