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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新疆自治区人社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9 16:59:00 浏览量: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4〕3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伤保险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平稳发展,对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应积极支持参加工伤保险。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合理确定小微企业缴费办法

(一)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可以按照《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四、五条的规定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总额不得低于“实名制”参保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费率(缴费总额≥实名制人数×平均工资60%×费率)。

(二)对于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其他小微企业,首先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并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简化小微企业参保登记和缴费程序

(一)小微企业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各地对小微企业应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缴费,不得以“五险”捆绑式参保为条件,将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拒之制度之外。

(二)简化小微企业参保登记流程。对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可凭注册登记的任一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保。

(三)均按照“实名制”方式参保。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确定参保的“实名制”人员;小型矿山企业可按生产的不同季节,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小型服务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营业面积或营业额大小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

(四)实行灵活的登记缴费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按月,也可以选择按季、半年、年为期限实行趸交。参保人员情况发生变更时,可将人员变更情况以电子邮件、传真、网上申报等方式报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备案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变更人员的参保时间以经办机构的确认时间为准。正式变更手续和变更手续后需要补缴的保险费,在备案后一个月内办理。

四、加强对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小微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工伤保险亟须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护航助力。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加强与同级工商、民政、安监、住房建设等部门以及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组织的协调,及时掌握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劳动用工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引导、动员和监督企业参保登记,依法对发生工伤案件的未参保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机制,创新服务,搞好宣传,以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推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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