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日,兵团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等有关文件精神,借鉴相关省市的经验,制定出台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兵团2004年4月21日发布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办法》(兵团令第2号)同时废止。
兵团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主要从七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兵团工伤保险制度。一是逐步建立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使兵团工伤保险制度由单纯的事后补偿向事前积极预防转变,由治疗性康复向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职业康复转变。二是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采取工伤保险和民政抚恤待遇并行,同类待遇项目不重复享受的方式,解决了公务员因工(公)受伤后部分待遇无法保障的问题。三是建立工伤认定委托调查制度,解决了兵团长期以来因行政管理人员少、地域面积大、参保人员过于分散造成部分工伤案件无法按时结案的问题,也是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的有益探索。四是对工伤“单双赔”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第三人支付,第三人承担部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解决了因第三人造成工伤待遇重复享受的问题。五是兵团统一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有利于解决现有医疗技术资源分配不均的现状,统一整合各级医疗卫生资源,为兵团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六是新增部分行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改变了原有的单一以工资总额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办法,对建筑业、采掘业、服务业以工程造价、吨产量、服务面积等因素确定缴费,解决了部分行业缴费难的问题,有利于促进这些企业积极参加工伤保险。七是明确了工伤职工住院陪护费的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本统筹区所在地方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陪护费”,解决了原有规定不明确、标准不具体、待遇不能落实等问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以后,将进一步完善兵团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工伤职工待遇保障水平,为兵团“三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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