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新疆区 > 正文
新疆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15 07:29:00 浏览量: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关于调整2012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其中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将增加190元至300元不等。这也是自2004年以来新疆第九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中,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0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40元。(晨报首席记者 王梅)调整备注

如在1996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如在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和6级工伤职工,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两种情况中,对2012年已按照 《关于调整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调整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2012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5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如在2006年7月18日(含7月18日)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外)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xinjiang/2013-7/5073.html
上一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调整2011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下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